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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声明电话-中国税务报网-中国税务报官网登报

更新时间:2024-07-07 01:51:24 编号:237247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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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声明电话-中国税务报网-中国税务报官网登报费用、登报价格、登报地址、登报格式怎么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92号文《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将在《中国税务报》上统一刊登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1)《中国税务报》将定期在固定的版面上按一定的格式刊登发票"遗失声明"。
(2)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按有关部门对分类广告的规定,每次每条(一般不超过100字)收取"挂失登报费"800元。
(3)丢失发票的纳税人交纳的"挂失登报费"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各地税务机关可将"挂失登报费"和"遗失声明"一并寄(传)中国税务报社,并在汇款单下注明刊登"遗失声明"字样。
(4)"遗失声明"的内容包括:丢失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遗失声明"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5)中国税务报社在收到"遗失声明"和"挂失登报费"后,于七日内安排见报。
补充: (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6月6日国税函发〔1995〕292号)
目前,各地被盗、丢失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情况较为严重,不法分子利用被盗、丢失的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案件屡有发生。为加强发票的管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现将被盗、丢失发票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1)纳税人严格按《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严格按《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2)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丢失的发票,减轻各地税务机关相互之间传(寄)发票遗失通报的工作量,对发生被盗、丢失发票的纳税人,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3)纳税人丢失发票后,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4)实行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这一办法后,各地税务机关不再相互传递发票遗失通报,可对照《中国税务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及字轨号码审核进项发票。

(5)"遗失声明"的具体刊登办法由中国税务报社另行通知。

(6)本通知的(2)、(3)、(4)、(5)项自1995年8月1日起执行。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第292号)规定:
补充: 丢失发票后,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丢失的发票,减轻各地税务机关相互之间传(寄)发票遗失通报的工作量,对发生被盗、丢失发票的纳税人,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3,纳税人丢失发票后,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经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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