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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日报,减资公告,登报公告,施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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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百八十九条: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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