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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丢失之前的合同也要我们负责吗
我们给客户做地址变更,就把公章放我们这了,结果把公章弄丢了,我们要补办,假如3月1日丢的公章。2日做好了补办,有人捡到了公章,那他签了个2月份的假合同,难道也要我们负责吗?难道丢了公章就要承受这样的风险吗?补办岂不是一点意义都没有了?就算对以后的责任我们可以不承担,但是之前的呢?之前的假合同我们也要承担吗?麻烦懂法律的人给一下指点,我只有这么多分了,都加了!谢谢!现在客户要和我们签一个关于公章丢失的合同,就是具体说一下哪个时间段该由谁承担假合同出现损失的责任。我们公司到底该怎么办!
答:其实你们对丢失以前的合同不用承担责任的,因为谁能证明那个落款2月份的合同是是3月份假写成2月份的呀?说不定就是他们单位在把公章交给你们之前,原本就已经签订好的合同哩.说实话,即使是假的的,因为合同落款日期是在你们接收到公章之前,他们也说不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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