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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登报公告,登报挂失,登报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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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日报登报电话:400-6263-744,176一9122一2897 登报业务联系郭老师,可先登报后付款,声明公告今日办理次日见报。
债权转让公告登报
(一)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
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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