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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广告登报联系电话:010--8022-0791,登报133-010-47357
《报纸媒体广告审查管理办法》为加强报社广告经营管理,确保所刊发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特制定如下广告审查管理办法:
一、业务员接稿后,对广告客户提供的物料进行初审,主要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业务人员初审合格后,交由报社的审查员进行再审,审查员依照《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核实各类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广告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误解:对广告涉及中的图片、文字进行相关搜索,核实其是否侵犯他人相关权利。
三、审查员再审后,签署对广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
四、对签署同意刊发的广告由业务人员转至相关客户处确认,经报社分管领导签批,然后由广告内务人员挂版,付印。
五、对签署不同意刊发的广告由相关业务员退回客户,并附书面理由;不予刊发。
六、对签署修改意见的广告由相关业务员退回客户,客户修改后由审查员审查合格后再由业务员转至客户确认,经报社领导签批,然后由广告内务人员挂版、付印。
七、此管理办法实施后,报社其它相关规定作废,广告审查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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