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秦都市报丢失声明线上登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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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登报分为注销公告、减资公告、清算公告、开业公告、合并公告、娱乐场所公告、金融行业开业、迁址公告、拍卖公告、招标公告、迁坟公告、寻车启示、身份证冒用声明等各类声明、启示、公告。
案例A公司与B公司于2011年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购买111万元的设备。合同签订生效后,A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设备。B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333000元,尚欠777000元未付。2012年8月,B公司在报纸上发布了减资公告,但并未就减资事项直接通知A公司。2012年9月,B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减资决议,决定减资19000万元,注册资本由2亿元减为1000万元,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但B公司在减资前未向A公司清偿债务。2016年,A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777000元;2、判令B公司股东在19000万元减资范围内对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的货款共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经一审、二审,终判定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777000元;B公司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14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B公司与A公司的债权债务在B公司减资之前已经形成,并且A公司在订立的合同中已经留下联系地址及电话信息,但是B公司只在报纸上发布了减资公告,并没有就减资事项直接通知A公司,故该通知方式不符合减资的法定程序,也使得A公司丧失了在B公司减资前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的权利。所以B公司股东应在公司减资数额范围内对B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办理减资只公告不通知的法律风险分析实践中,部分公司为避免债权人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在明知债权人及其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却不直接通知债权人,仅通过在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完成减资程序。这一做法使得债权人无法必然获知公司的减资信息,侵害了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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